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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8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預覽 ↗
科刑或免刑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預覽 ↗
法院之簡易判決(一)-處刑、免刑判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之 1預覽 ↗
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軍事審判法第 165 條預覽 ↗
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4 條預覽 ↗
通緝之被告經緝獲歸案、自行投案、死亡、繳清罰金、准予分期繳納罰金、行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或原處刑判決經判決撤銷改為諭知不受理、免訴、免刑、無罪確定者,檢察官應…
刑事補償法第 3 條預覽 ↗
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一款所稱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應就案內證據審核為實體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預覽 ↗
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審判之原因者,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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