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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預覽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通知限期繳清碳費差額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繳加徵之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預覽 ↗
生產廠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標準局申請監視查驗管理系統之評鑑,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計收。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得依下…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碳費收費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碳費收費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碳費,指對事業經盤查登錄與查驗後之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所徵收之費用。
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預覽 ↗
碳費徵收對象為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二萬五…
碳費收費辦法第 4 條預覽 ↗
事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五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碳費收費辦法第 5 條預覽 ↗
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 前項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K值)×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前項K值為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K值為…
碳費收費辦法第 6 條預覽 ↗
事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二。 二、第二期排放…
碳費收費辦法第 7 條預覽 ↗
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得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
碳費收費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生產電力之事業依規定申報碳費,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 前項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
碳費收費辦法第 9 條預覽 ↗
事業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得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十,減量額度之種類及其額度扣除排放量比率規定如…
碳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
碳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事業依前二條規定以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收費排放量之計算,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減量額度註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二項…
碳費收費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碳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事業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相關資料: 一、事業排放源平面配置圖及製程流程圖說。 二、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
碳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繳納碳費,經中央主管機關結算有溢繳且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應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不予退還。溢繳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得向中央主…
碳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事業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碳費者,得逕依其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或其他相關資料核算碳費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
碳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預覽 ↗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事業於九十日內繳清其應繳納之碳費,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一、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
碳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預覽 ↗
事業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碳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標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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