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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事業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碳費者,得逕依其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或其他相關資料核算碳費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前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標準局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之證照費,每枚新臺幣零點二元。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
碳費收費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碳費收費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碳費,指對事業經盤查登錄與查驗後之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及使用電力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所徵收之費用。
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預覽 ↗
碳費徵收對象為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二萬五…
碳費收費辦法第 4 條預覽 ↗
事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五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碳費收費辦法第 5 條預覽 ↗
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 前項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K值)×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前項K值為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K值為…
碳費收費辦法第 6 條預覽 ↗
事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二。 二、第二期排放…
碳費收費辦法第 7 條預覽 ↗
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得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
碳費收費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生產電力之事業依規定申報碳費,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 前項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
碳費收費辦法第 9 條預覽 ↗
事業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得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十,減量額度之種類及其額度扣除排放量比率規定如…
碳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預覽 ↗
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
碳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預覽 ↗
事業依前二條規定以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者,其收費排放量之計算,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減量額度註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五條第二項…
碳費收費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碳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事業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相關資料: 一、事業排放源平面配置圖及製程流程圖說。 二、與溫室氣體排放有關之…
碳費收費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事業依第四條規定繳納碳費,經中央主管機關結算有溢繳且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應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不予退還。溢繳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者,得向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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