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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2 筆:名稱 4・條文 68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06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07.24
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79.05.31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07.24
條文定位68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單位),包括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長…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內長照給付對象之數量、需求、地理條件及分布特性,劃分服務區域公告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長照服務單位及前條第一項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申請特約單位)為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同意之申請時,應依第三條公告之服務區域,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附表二所定…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三條服務區域及轄內服務資源供需,完成審查核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申請特約單位;經審核為同意特約…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認與服務區域內之服務資源供需不符合,或申請特約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特約單位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並經地方主管機關終止特約,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於該單位受處置後三年內,另申請設立特約單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特約單位申請提供二以上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僅部分項目符合規定者,得僅就該部分項目予以同意特約。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特約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應於特約內載明始日及終日。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九十日前,得逕以書面通知長照特約單位及社整中心(以下併稱特約服務單位)限期辦理續約;特約服務單位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未為同意…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特約服務單位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特約服務單位於終止、解除特約或不予續約時,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並於標誌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長照特約單位接受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案長照給付對象者,應依特約約定,於期限內回復處理情形;社整中心接受地方主管機關派案者,亦同。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給付對象、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服務項目屬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喘息服務者,前項書面契約格式、內容,準…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5 條預覽 ↗
長照特約單位依特約提供服務後,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暫時無法提供服務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社整…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6 條預覽 ↗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應開給符合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收據,並應於收據載明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7 條預覽 ↗
特約服務單位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指定專人管理,妥善保存至少七年。但未成年人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應依醫事法…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應於提供服務後之次月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及格式,將服務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19 條預覽 ↗
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 前項…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社整中心或其人員,不得向長照特約單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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