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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8 筆:名稱 1・條文 37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預覽 ↗
條文定位37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 條預覽 ↗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現金指庫存現金、週轉金、銀行存款、匯撥中現金及到期票據。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3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票據指匯票、本票及支票。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4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定期存單及其他在金融市場公開交易之有價證券。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5 條預覽 ↗
各機構有關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與移轉事務,應由各機構專設或指定部門辦理。但有關週轉金之事務,由領用部門辦理。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6 條預覽 ↗
各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與保管事務,得委託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代理;如須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理時,應報經本部核轉財政部同意後…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7 條預覽 ↗
各機構之現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額之庫存現金、週轉金及第九條各項用途外,均應存入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如須存放其他金融機構時,應…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8 條預覽 ↗
各機構之各項收入新台幣部分應存入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外幣部分應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其因業務需要有酌量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9 條預覽 ↗
各機構擁有資金超過業務需要時,得基於安全可靠、便於變現及收益穩定三原則之考慮,投資有價證券。
各機構購入股票以外有價證券,應經該機構規定之授權人核准後辦理;自公…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0 條預覽 ↗
各機構開發票據,除週轉金外,應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1 條預覽 ↗
現金預算應著重一定期間現金流量之規劃與控制,以提高資金之籌措及運用效率為目的。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2 條預覽 ↗
現金預算分為年度預算及分期或分月預算,各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由主管財務人員選擇編製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3 條預覽 ↗
現金預算依業務計畫、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計畫、舉債及償債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資金調度計畫及盈餘之分配編製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4 條預覽 ↗
每期或每月終了後,各級機構應將現金實際收支數與預算數分析比較,列報該級主管參考;對分析比較結果差異較大者,並應予追查差異原因。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5 條預覽 ↗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現金及票據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營業收入如因客戶分散或收入事項頻繁,不便由出納人員集中收款時,得責成營業部門指…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6 條預覽 ↗
各機構出納部門執行收款時,其須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者,應即填發;付款時,其須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者,應向領款人索取後付款。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7 條預覽 ↗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不得故意稽延;如無正當理由,自收到付款憑證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為期不得超過一個營業日。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8 條預覽 ↗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9 條預覽 ↗
出納部門收入之票據,經銀行交換入戶者,方得視為收訖;開出之票據,如尚未交付受款人者,不得視為付訖。
前項收入之票據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門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0 條預覽 ↗
出納部門對未執行之收支傳票,凡自辦收付業務者屆滿一週或委託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業務者屆滿兩週時,應加強催辦;超過一個月尚無法執行收付時,應通知經辦部門及會計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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