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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法官遴選辦法3預覽 ↗
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稱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由司法院另定之。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
法官遴選辦法第 13預覽 ↗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
法官遴選辦法第 23預覽 ↗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 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 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 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3預覽 ↗
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一)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年以上(含候補年資),並經合格實…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3預覽 ↗
少年法院之庭長及法官,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任之: 一、少年保護之學識。 二、少年保護之經驗。 三、少年保護之熱忱。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13預覽 ↗
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之庭長、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核發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四年。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3預覽 ↗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以實任法官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法官代表: 一、曾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三、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3預覽 ↗
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3預覽 ↗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事宜。 臺…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 3預覽 ↗
本考試併採筆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二種方式。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第 3預覽 ↗
本會應將有投票權之律師建檔,並得公布在本會網站;律師認網站上之內容有誤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申請本會更正;本會若發現內容有誤者,應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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