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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66 條預覽 ↗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受…
民事訴訟法第 485 條預覽 ↗
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18 條預覽 ↗
準抗告之救濟及錯誤提起抗告或聲請準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17 條預覽 ↗
準抗告之聲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預覽 ↗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6 條之 1預覽 ↗
一七六之一 (準抗告之審理) 法院受理刑訴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應由為原處分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屬合議庭以外之另一合議庭審理。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4 條預覽 ↗
七十四 (搜索之準抗告) 受搜索人對於合議制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搜索之處分或檢察官逕行搜索處分有不服者,得依法於十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刑訴法一二八、一三一、四
羈押法第 114 條預覽 ↗
施行前,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二○號解釋已繫屬於法院之準抗告案件,尚未終結者,於修正施行後,仍由原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二○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分由該輪值法官處理之。 (六)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之準抗告案件,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辦理。但原羈押處分由本案訴訟承辦股所為者,準抗告案件輪分之。 (七)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偵查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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