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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護所,依法嚴密檢查可疑被告 (少年) 來往信件及監聽接見談話,如發現有非法活動案件,或串供滅證等情事,即嚴加追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事項: 一、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撰稿、編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二、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及保養等事項。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21 條預覽 ↗
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形,檢察官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監聽,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置機關或協助執行之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其他協助執行機關,並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預覽 ↗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6 條預覽 ↗
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理。 五、節目活動之舉辦。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預覽 ↗
、各分局及大隊勤務表之管制。 六、無線電話抽呼及監聽紀錄。 七、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運作及考核。 八、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關於民眾報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3 條預覽 ↗
。 七、節目播出之編排事項。 八、節目播出之審、監聽事項。 九、節目圖書、參考資料及有聲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建教合作之辦理事項。 十一、節目之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二、節目內容紀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預覽 ↗
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十五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並得隨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預覽 ↗
備之監理及修護事項。 (五) 局區無線電話主台與監聽台業務管理。 (六) 密碼 (語) 電務事項。 (七) 無線電器材管理事項。 (八) 查緝指揮情資傳遞。 (九) 通訊紀錄與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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