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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2 條預覽 ↗
藥害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3 條預覽 ↗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因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4 條預覽 ↗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5 條預覽 ↗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不良反應致嚴重疾病者,給付其至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嚴重疾…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6 條預覽 ↗
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7 條預覽 ↗
辦理病理解剖、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8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 5 條之 1預覽 ↗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發生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施行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施行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2 條預覽 ↗
失能種類如下: 一、精神。 二、神經。 三、眼。 四、耳。 五、鼻。 六、口。 七、胸腹部臟器。 八、軀幹。 九、頭、臉、頸。 十、皮膚。 十一、上肢。 十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3 條預覽 ↗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如附表。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5 條預覽 ↗
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標準,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依下列規定日數計算之: 一、第一等級為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為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為八百四十日…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6 條預覽 ↗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前項失能等級依下列規定審核…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7 條預覽 ↗
被保險人之遺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者,其給付標準適用前二條規定。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8 條預覽 ↗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診斷書,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失能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失能項目基…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9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之 1預覽 ↗
保險人辦理前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得委託置有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訓練醫師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 受委託醫院應指派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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