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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0 筆:名稱 1・條文 9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8.08
條文定位9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加強妥適運用緩刑制度,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 (一)初犯。 (二)因過失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四)非為私利而犯罪。 (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之被告,尤應注意酌情宣告緩刑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被告受七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三或四年,並得酌情宣付保護管束。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被告受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注意緩刑與社會大眾之影響,從嚴認定所宣告之刑是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決定宣告緩刑與否;如為緩刑之宣告者,其期間宜為四或五年,並宣付保護管束。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 (一)犯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三)斟酌被告性格、素行、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法院對於受緩刑宣告之被告送達判決時,應附寄「緩刑被告須知」(如附件),使其明瞭有關緩刑及撤銷緩刑之規定,以期惕勵自新。 附件 緩刑被告須知 一 被告經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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