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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18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403511560 號
發文 114.09.26
被告履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影響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之處罰,至於被告是否履行緩刑負擔,雖影響緩刑宣告是否遭法院撤銷,惟此與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是否予以扣抵係屬二事,仍應視該負擔是否符合法所明定得以扣抵罰鍰之情事
法授廉利字第 11305002340 號
發文 113.06.11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法律字第 10903516450 號
發文 109.12.29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並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21833 號
發文 109.09.24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假釋、緩刑應付保護管束案件之案號字別之疑義
法檢字第 10900065700 號
發文 109.05.12
法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係有意排除受緩刑宣告且未經撤銷之情形,故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依法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即不得充任法醫師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5902 號
發文 109.03.04
少年保護官受檢察官囑託執行期間,未能於法院轄內戶籍地生活之緩刑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少年,經評估於他轄生活符合其健全自我成長所需者,得以無法執行為由,將案卷退回原囑託之地方檢察署另為處理
法律字第 10803509150 號
發文 108.07.05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曾犯該條第 1 款、第 2 款以外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確定者,原則上不得擔任調解委員,惟倘係因過失而犯該罪,或雖非過失犯罪但法院裁判同時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者,因此等情節較為輕微,則例外仍得擔任調解委員;又減刑係減輕特定或一般犯罪行為人所受的確定判決宣告刑,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法律字第 10603514900 號
發文 106.12.13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併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另刑法第 2 條修正並不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結論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發文 106.10.2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法律字第 10603502500 號
發文 106.06.05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6999 號
發文 105.08.12
為使法院連結資源,輔導並預防毒品成癮兒少再犯,檢送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新制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調整追蹤輔導模式,納入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個案為服務對象之相關資料,以利掌握個案輔導情形
法律字第 10403504970 號
發文 104.05.05
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刑法第 74 條規定參照,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法律字第 10303511950 號
發文 103.11.18
行政罰法第 26、3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法律字第 10203512330 號
發文 102.11.21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 26 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除有該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法律字第 10203509740 號
發文 102.09.11
行政罰法笫 26 條、刑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有關「緩刑」部分,係考量法院為緩刑宣告所斟酌者,係情節輕微以暫不執行刑為適當,又我國刑法體例將「刑罰」與「保安處分」各設章次,足認我國刑法所稱刑或刑罰,並不包括保安處分
臺會議字第 1020000334 號
發文 102.02.25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受降級或減俸處分,其於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因另被判處緩刑及褫奪公權而離職者,其於緩刑及褫奪公權期滿後,再任職起 2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法律字第 10100224690 號
發文 102.01.03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秘台廳刑二字第 1010023098 號
發文 101.08.14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受刑人,在緩刑期間或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此外,法院亦得鑑定加害人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
法律字第 1000018042 號
發文 100.10.14
地政士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並未設有但書將受緩刑宣告予以排除,故地政士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仍符合該規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之要件,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法律字第 0999033508 號
發文 99.07.29
關於調解委員於執行調解職務而行使調解職權時,固屬刑法第 10 條之規定所稱之公務員,而褫奪公權者,係褫奪為公務員或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之資格,與調解委員於執行調解職務時視為公務員之資格,並不相同,因此,倘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縱使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仍未喪失擔任調解委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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