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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 筆
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預覽 ↗
訴訟參加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 59 條預覽 ↗
訴訟參加之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 46 條預覽 ↗
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之地位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2預覽 ↗
受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前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
民事訴訟須知第 5 條預覽 ↗
五 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者,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參加該訴訟之謂。例如甲為債權人,乙為主債務人,丙為保證人,甲向丙提起訴訟,乙因有
刑事訴訟法第 491 條預覽 ↗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9 條預覽 ↗
審查程序事件,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四節訴訟參加之規定(行政訴訟法二三七之二二)。 (二)高等行政訴訟庭認為都市計畫如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
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預覽 ↗
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0 條預覽 ↗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以外之訴訟行為,例如訴訟參加、訴訟告知及終止委任等,法律規定須以書狀為之者,仍應以書狀為之。 (二)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行政訴訟法二三二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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