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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08 筆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3 條預覽 ↗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4 條預覽 ↗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6 條預覽 ↗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7 條預覽 ↗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8 條預覽 ↗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9 條預覽 ↗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主…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6 條預覽 ↗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7 條預覽 ↗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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