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3 條(審判機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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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理,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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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3條,犯罪者的審判機關將根據其身分的不同而有所區分。對於軍人犯罪的案件,將由軍事機關進行審理。而對於非軍人犯罪的案件,將由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範例:如果一名軍人被指控犯了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所列明的罪行,審判機關將是軍事機關,例如軍事法院。而如果一名非軍人被指控犯了相同的罪行,審判機關將是司法機關,例如地方法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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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