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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9 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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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享有與被告對等的防禦武器。

Q · 我的財產被列入沒收,但我不是被告,在法庭上有什麼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經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即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的訴訟上權利:聲請調查證據、閱卷、聲請傳喚與詰問證人、聲請法官迴避、最後陳述、上訴等。除本編(沒收特別程序)另有特別規定外,被告能行使的防禦權,參與人在自己財產事項上同樣享有,是與被告對等的獨立訴訟主體。

白話解讀

法律給你的不是客人座位,是跟被告一模一樣的武器櫃。這條規定很短但份量極重: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這八個字背後是一整套武器清單——聲請調查證據、閱卷、傳喚證人、詰問、最後陳述、上訴、聲請迴避、請求公開審判、聲請調查鑑定。被告能做的,在你的財產沒收事項上你全部能做。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沒收財產對你的衝擊,跟被告被判刑對被告的衝擊,本質上是同一件事:國家要剝奪你的重要利益。既然衝擊相同,防禦武器也不能差。這條是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靈魂條文,沒有它,前面幾條的程序設計全是空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為沒收特別程序的核心準用規範:經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的訴訟上權利,使其在財產遭剝奪的程序中享有與被告對等的防禦地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9是什麼?

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是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核心防禦條款。

Q2什麼是沒收程序的「參與人」?

財產可能被認定為犯罪所得而遭沒收,經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

Q3參與人準用哪些被告權利?

閱卷、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與詰問證人、聲請迴避、最後陳述、上訴等。

Q4被告認罪,我的財產一定會被沒收嗎?

不會。被告認罪只拘束被告本人,參與人可獨立主張財產不應沒收。

Q5參與人可以自己上訴嗎?

可以。準用被告上訴權,被告未上訴時參與人仍得獨立上訴。

Q6參與人可以保持緘默嗎?

就自己財產事項可準用緘默權;但若就被告犯罪事實被詢問則身分轉為證人,須據實陳述。

Q7參與人準用權利有沒有例外?

有。本編(沒收特別程序)另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例如第455條之23證據調查的特別規定。

Q8錯過參與程序還有救濟嗎?

非因過失未參與而判決沒收確定者,得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ticipantdefendantwitness
面臨的不利益財產被沒收刑罰(自由刑、罰金)無(僅作證義務)
緘默權就自己財產事項有(準用第95條)無,須據實陳述否則偽證
聲請調查證據有(準用第163條)
上訴權有,且獨立於被告
受被告處分行為拘束否(認罪、撤回上訴不及於參與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事件における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 第4条(参加人の権利)
🇨🇳 中國刑事訴訟法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第299條)
🇩🇪 德國StPO § 433(Einziehungsbeteiligter 之程序地位與權利)
🇺🇸 美國21 U.S.C. § 853(n)(刑事沒收第三人附帶程序,ancillary proceed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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