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19 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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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享有與被告對等的防禦武器。
Q · 我的財產被列入沒收,但我不是被告,在法庭上有什麼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經裁定參與沒收程序後即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的訴訟上權利:聲請調查證據、閱卷、聲請傳喚與詰問證人、聲請法官迴避、最後陳述、上訴等。除本編(沒收特別程序)另有特別規定外,被告能行使的防禦權,參與人在自己財產事項上同樣享有,是與被告對等的獨立訴訟主體。
白話解讀
法律給你的不是客人座位,是跟被告一模一樣的武器櫃。這條規定很短但份量極重: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這八個字背後是一整套武器清單——聲請調查證據、閱卷、傳喚證人、詰問、最後陳述、上訴、聲請迴避、請求公開審判、聲請調查鑑定。被告能做的,在你的財產沒收事項上你全部能做。立法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沒收財產對你的衝擊,跟被告被判刑對被告的衝擊,本質上是同一件事:國家要剝奪你的重要利益。既然衝擊相同,防禦武器也不能差。這條是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靈魂條文,沒有它,前面幾條的程序設計全是空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9為沒收特別程序的核心準用規範:經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的訴訟上權利,使其在財產遭剝奪的程序中享有與被告對等的防禦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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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9是什麼?▾
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是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核心防禦條款。
Q2什麼是沒收程序的「參與人」?▾
財產可能被認定為犯罪所得而遭沒收,經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的第三人。
Q3參與人準用哪些被告權利?▾
閱卷、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與詰問證人、聲請迴避、最後陳述、上訴等。
Q4被告認罪,我的財產一定會被沒收嗎?▾
不會。被告認罪只拘束被告本人,參與人可獨立主張財產不應沒收。
Q5參與人可以自己上訴嗎?▾
可以。準用被告上訴權,被告未上訴時參與人仍得獨立上訴。
Q6參與人可以保持緘默嗎?▾
就自己財產事項可準用緘默權;但若就被告犯罪事實被詢問則身分轉為證人,須據實陳述。
Q7參與人準用權利有沒有例外?▾
有。本編(沒收特別程序)另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例如第455條之23證據調查的特別規定。
Q8錯過參與程序還有救濟嗎?▾
非因過失未參與而判決沒收確定者,得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rticipant | defendant | witness |
|---|---|---|---|
| 面臨的不利益 | 財產被沒收 | 刑罰(自由刑、罰金) | 無(僅作證義務) |
| 緘默權 | 就自己財產事項有(準用第95條) | 有 | 無,須據實陳述否則偽證 |
| 聲請調查證據 | 有(準用第163條) | 有 | 無 |
| 上訴權 | 有,且獨立於被告 | 有 | 無 |
| 受被告處分行為拘束 | 否(認罪、撤回上訴不及於參與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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