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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0 條

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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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規定,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確保第三人在沒收程序中的知悉權與防禦權。

Q · 法院要沒收我的財產,卻沒通知我,這樣的判決有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法院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中,必須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把與沒收其財產相關的文書合法送達。若法院未通知就逕行審判,或關鍵文書未送達導致防禦無從展開,後續沒收判決即有程序瑕疵,參與人可據以抗告、上訴;判決確定者,符合第455條之29要件時得聲請撤銷。

白話解讀

在法律上有一條潛規則:你沒被合法通知,程序對你就不生效。這條把這個潛規則明文化到第三人沒收程序:法院必須把審判期日通知你、把所有跟你財產沒收有關的書面資料送達給你。送達這件事看似行政瑣事,實際上是整個程序合法性的命門。如果法院沒通知你審判期日你就缺席,法院不能逕行判你財產沒收;如果起訴書、證據清單、鑑定報告沒送達給你,你的防禦根本無從展開。沒做到送達,後續程序就有撤銷事由。這是第三人沒收程序的底層保險絲,保護你不會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失去財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係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通知送達義務規定,課予法院於審判前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與沒收其財產相關之文書,使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以知悉程序並行使防禦權,為沒收特別程序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在規範什麼?

法院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中,應通知參與人審判期日並送達沒收相關文書。

Q2什麼是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當被告以外第三人的財產可能被沒收時,讓該第三人參與審判、行使防禦權的特別程序(第455條之12以下)。

Q3法院沒通知我就沒收財產怎麼辦?

可主張未經合法通知送達、程序違法,以抗告或上訴救濟;確定者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

Q4送達一定要寄到戶籍地嗎?

不是。可準用第55條主動陳報現居地或送達代收人作為送達處所。

Q5怎麼判斷送達是否合法?

送達準用第62條以下及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錯地址、代收人資格不符、寄存未留通知都可能無效。

Q6發現送達瑕疵要多快處理?

應於知悉後儘速以書狀向法院聲明,越早主張越有利,不要等審判結束。

Q7參與人和被告的送達待遇一樣嗎?

參與人就沒收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第455條之19),通知送達保障相同。

Q8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沒收了我的財產還能救濟嗎?

非因過失未參與者,得於知悉確定判決後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效果
通知送達合法程序繼續,參與人到庭或合法不到場後得逕行審判(準用第455條之24)
通知送達瑕疵構成程序違法,沒收判決有撤銷或上訴事由,確定者得聲請撤銷(第455條之29)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事件における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昭和38年法律第138号)— 第三者没収手続の権利保護(制度層級對照)
🇩🇪 德國StPO §§ 424–430(Einziehungsbeteiligung:第三人沒收參與及其通知、聽審權,制度層級對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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