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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2.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3. 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4.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參與人之傳喚及拘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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