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1 條
- 1.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2.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 3.第一項情形,如有必要命參與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4.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參與人之傳喚及拘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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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455條之21規定沒收程序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法院認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可拘提。
Q · 沒收程序一定要本人到法院嗎?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參與人)原則上可委任代理人到場,不必親自出庭;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一旦法院命本人到場並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準用被告傳喚拘提規定加以拘提。代理人之資格準用辯護人相關規定(第28條至第30條等),原則上須具律師資格。
白話解讀
法庭審理並不一定要你本人親自到場。這條明白告訴你:可以委任代理人代替你到場,除非法院特別認為有必要命你本人出席。意思是,平常時候你派律師去處理就行,不用請假、不用承受法庭氣氛的壓力;但如果法院要直接問你財產的來龍去脈,你也沒辦法躲,會被傳喚甚至拘提。這條設計的靈魂是彈性:代理制度讓你不必被訴訟綁死日常生活,但也留了後門讓法院在必要時把你拉到法庭面前。特別要注意的是,拘提手段不是嚇唬——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真的可以依準用規定派員拘提你。這不是刑罰,但衝擊力不亞於刑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1規範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中的「代理與到場」機制:參與人原則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法院認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並以傳喚、拘提確保其出席。其代理人資格準用辯護人規定,傳喚拘提則準用被告之相關規定,構成沒收特別程序中兼顧程序彈性與真相調查的到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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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收程序可以請律師代理出庭嗎?▾
可以,參與人原則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Q2沒收程序的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原則上是。本條準用辯護人資格規定(第28至30條等),代理人原則須具律師資格。
Q3參與人不到場會被拘提嗎?▾
若法院命本人到場且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準用被告規定拘提。
Q4被拘提會留下前科嗎?▾
不會。拘提是程序強制手段而非刑罰,不留刑事前科,但執行過程有衝擊。
Q5什麼是參與沒收程序的參與人?▾
指財產可能被法院宣告沒收、依第455條之12聲請或經裁定參與程序的第三人。
Q6委任代理人要在什麼時候辦理?▾
程序中任何階段均可,建議收到參與裁定後儘早委任並遞交委任狀。
Q7法院什麼情況會命本人到場?▾
認為有調查必要時,例如須由本人說明財產資金來源、取得經過等事項。
Q8沒收程序代理跟被告辯護人是同一回事嗎?▾
不同。參與人是第三人非被告,但其代理人資格與委任程序準用辯護人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本人是否須到場 | 不到場後果 |
|---|---|---|
| 一般期日 | 否,可由代理人到場 | 代理人到場即可,無強制力 |
| 法院命本人到場 | 是,須親自到庭 |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得拘提 |
| 委任不具資格代理人 | 代理不生效 | 代理人遭駁回,恐須本人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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