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二、訴訟進行程度。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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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二、訴訟進行程度。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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