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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2 條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 二、訴訟進行程度。 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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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規定審判長須於審判期日向沒收程序參與人告知五項事項,漏告知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Q · 我被法院列為沒收程序的參與人,開庭時法官一定要告訴我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的參與人告知五項事項: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訴訟進行程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得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以及就沒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這是法律明文的告知義務,並非禮貌性提醒;若審判長漏未完整告知,可能構成程序違法,於判決對參與人不利時作為上訴理由之一。

白話解讀

檢察官想沒收你的財產,法院把你列為「參與人」進入程序。很多人這時候以為自己是被拖下水的配角,坐在那邊等審判結束。這條法律把它講得很明白:審判長有五件事「必須」在審判期日告訴你,漏講就是程序違法。這五件事是什麼?為什麼要沒收你的財產(事實要旨)、現在訴訟進行到哪(進度)、你可以找代理人(通常是律師)、你可以聲請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你在沒收這件事上基本上享有跟被告一樣的訴訟權利。聽起來像是禮貌性提醒,但它是法律明文義務。如果審判長沒完整告知這五件事,你的律師之後在上訴時可以拿這一點出來打。你原本以為自己是沒聲音的配角,其實法律早就把麥克風塞到你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為沒收特別程序中審判長對參與人之法定告知義務規範,明定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當場告知參與人五項事項(沒收理由要旨、訴訟進度、得委任代理人、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準用被告訴訟權利),以確保第三人在附帶沒收程序中享有與被告相當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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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2是什麼?

規定審判長在沒收特別程序中必須當庭告知參與人五項事項的法定告知義務。

Q2審判長必須告知參與人哪五件事?

沒收理由事實要旨、訴訟進行程度、得委任代理人、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就沒收事項準用被告訴訟權利。

Q3我是參與人不是被告,有訴訟權利嗎?

有。就沒收其財產的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可聲請調查證據、委任代理人、提出辯論。

Q4審判長漏告知會怎樣?

可能構成程序違法,若判決對你不利,告知不完整可作為上訴理由之一。

Q5委任代理人一定要找律師嗎?

法律未強制,原則上可委任一般人為代理人,但沒收案論證複雜,實務上多委任律師。

Q6我什麼時候會變成沒收程序參與人?

你名下財產被檢察官主張是他人犯罪所得或工具時,經法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

Q7告知義務應該在哪個階段履行?

應於審判期日當場履行,漏告知者應於該期日結束前補正。

Q8我沒到庭,審判長還需要告知嗎?

本條告知對象是「到場之參與人」,未到場另有不待到庭陳述及通知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事件における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第三人沒收程序之告知與參加)
🇩🇪 德國StPO §§ 424 ff.(Einziehungsbeteiligte 第三人沒收參與及其程序權利)
🇺🇸 美國21 U.S.C. § 853(n)(asset forfeiture ancillary proceeding,第三人對沒收財產主張權利之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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