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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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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455 條之 23 規定參與沒收程序排除交互詰問規則,參與人保留單輪詰問權但不得層層追問。

Q · 參與沒收程序我可以對證人交互詰問嗎?

不行。只能單輪詰問,交互詰問規則被排除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3,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排除交互詰問規則(第 166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之 1 至之 6)。參與人仍可依第 166 條第 1 項對證人、鑑定人發問,但不適用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層層追打的接力規則。立法理由是沒收屬附隨程序,若走完整交互詰問會拖累被告本案審理,屬於效率與程序權利的取捨。

白話解讀

律政劇裡那種「檢察官問完、辯方反詰問、檢察官覆主詰問、辯方再覆反詰問」的連環詰問戰術,叫做「交互詰問」。被告有這個權利,但你作為參與沒收程序的參與人,法律明文把它砍掉了。第一項詰問權你還有(可以問證人、鑑定人、被告),但交互詰問的層層加疊規則不適用。為什麼?立法說明講得很白:沒收只是附屬程序,如果你也走完整交互詰問,每個證人都要被四輪問,整個案子審不完,會拖累被告的本案。這是效率跟權利的交換。對你來說,意思是你必須在一次詰問中把重點濃縮完。好消息是:你對證人還是有話語權,不是啞巴。壞消息是:你不能用律師的那套戰術把證人問到自相矛盾。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3 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中的證據調查,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及第 166 條之 1 至之 6 的交互詰問規則。其效果是參與人保留基本詰問權(第 166 條第 1 項),但不得使用層層加疊的交互詰問戰術,屬沒收附隨程序為維持本案審判順暢所為的程序節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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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互詰問跟一般詰問差在哪?

交互詰問是四階段的接力戰: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可反覆針對前一方詢問內容追問,常能問出證人矛盾。本條排除的就是這個反覆追打的規則。一般詰問則是單輪,問完就結束。內行人提示:雖不能走交互詰問,第 166 條第 1 項仍讓你可以問,策略上可先聽檢察官和被告問完,再用補充式問題挖出前面沒問出的細節。

Q2我可以請律師代我詰問嗎?

可以。依第 455 條之 21 你可以委任代理人,律師可代為進行所有訴訟行為,包括詰問。內行人提示:律師懂得在單輪詰問中設計連鎖問題,邏輯相扣效果接近交互詰問;自己問容易跳躍、沒層次,證人很容易滑走。

Q3刑訴 455 條之 23 是什麼?

規定參與沒收程序的證據調查排除交互詰問規則,參與人保留單輪詰問權但不能層層追打。

Q4交互詰問跟單輪詰問差在哪?

交互詰問是主/反/覆主/覆反四階段接力可反覆追問逼矛盾,單輪詰問問完即止。

Q5什麼是參與沒收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沒收部分審理的特別程序(刑訴 455-12 以下)。

Q6被告詰問權跟參與人差在哪?

被告有完整交互詰問權,參與人是排除交互詰問規則後的精簡版,戰術空間不同。

Q7參與沒收程序怎麼問證人?

開庭前列問題清單排序,濃縮成 3-5 個封閉式核心問題,一次到位,善用最後發問順位補充追問。

Q8參與人可以請律師代為詰問嗎?

可以,依第 455 條之 21 委任代理人,律師可代為詰問並設計連鎖問題。

Q9詰問機會錯過了怎麼辦?

原則無法補問,須於審判期日證人作證時為之,除非聲請再傳喚並獲法院准許。

Q10怎麼用單輪詰問達到接近交互詰問的效果?

設計邏輯相扣的連鎖封閉式問題,先聽檢辯問完再用補充式問題挖細節。

Q11參與人詰問 vs 被告交互詰問哪個有利?

被告完整交互詰問戰術空間大,參與人受限於單輪,若立場一致可分工互補。

Q12本條排除的範圍到哪裡?

只排除第 166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及之 1 至之 6,第 166 條第 1 項基本詰問權仍保留。

立法沿革 1

(1050527 增訂)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指之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之一環(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參照)。刑事沒收程序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與被告享有相同之訴訟上權利,自亦應有詰問證人之權利。惟參與沒收僅係附麗被告本案訴訟之程序,為避免其程序過於複雜,致影響被告本案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參與人依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已足以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參與人詰問權之行使,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

(105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指之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之一環(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參照)。刑事沒收程序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與被告享有相同之訴訟上權利,自亦應有詰問證人之權利。惟參與沒收僅係附麗被告本案訴訟之程序,為避免其程序過於複雜,致影響被告本案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參與人依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已足以保障參與人訴訟上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參與人詰問權之行使,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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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規定:「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