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3 條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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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 455 條之 23 規定參與沒收程序排除交互詰問規則,參與人保留單輪詰問權但不得層層追問。
Q · 參與沒收程序我可以對證人交互詰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3,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排除交互詰問規則(第 166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之 1 至之 6)。參與人仍可依第 166 條第 1 項對證人、鑑定人發問,但不適用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層層追打的接力規則。立法理由是沒收屬附隨程序,若走完整交互詰問會拖累被告本案審理,屬於效率與程序權利的取捨。
白話解讀
律政劇裡那種「檢察官問完、辯方反詰問、檢察官覆主詰問、辯方再覆反詰問」的連環詰問戰術,叫做「交互詰問」。被告有這個權利,但你作為參與沒收程序的參與人,法律明文把它砍掉了。第一項詰問權你還有(可以問證人、鑑定人、被告),但交互詰問的層層加疊規則不適用。為什麼?立法說明講得很白:沒收只是附屬程序,如果你也走完整交互詰問,每個證人都要被四輪問,整個案子審不完,會拖累被告的本案。這是效率跟權利的交換。對你來說,意思是你必須在一次詰問中把重點濃縮完。好消息是:你對證人還是有話語權,不是啞巴。壞消息是:你不能用律師的那套戰術把證人問到自相矛盾。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3 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中的證據調查,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及第 166 條之 1 至之 6 的交互詰問規則。其效果是參與人保留基本詰問權(第 166 條第 1 項),但不得使用層層加疊的交互詰問戰術,屬沒收附隨程序為維持本案審判順暢所為的程序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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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參與沒收程序可以交互詰問嗎?▾
不行。第 455 條之 23 明文排除交互詰問規則,參與人只能依第 166 條第 1 項單輪詰問。
Q2參與人還有沒有詰問權?▾
有。第 166 條第 1 項的基本詰問權保留,可問證人、鑑定人,只是不走交互詰問的層層追打。
Q3為什麼參與沒收程序不能交互詰問?▾
立法理由是沒收屬附隨程序,若走完整交互詰問會拖累被告本案審判,是效率與程序權利的取捨。
Q4交互詰問跟單輪詰問差在哪?▾
交互詰問是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的四階段接力,可反覆追問逼出矛盾;單輪詰問問完即止。
Q5參與人可以委任律師詰問嗎?▾
可以。依第 455 條之 21 得委任代理人,律師可代為進行包括詰問在內的訴訟行為。
Q6被告的詰問權跟參與人一樣嗎?▾
不一樣。被告享有完整交互詰問權,參與人拿的是排除交互詰問規則後的精簡版。
Q7錯過當庭詰問還能補問嗎?▾
原則不行。詰問須於審判期日證人作證時為之,除非聲請再傳喚並獲准。
Q8本條是哪一年訂的?▾
民國 105 年(2016)沒收新制時新增,至今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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