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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4 條

  1. 1.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2. 2.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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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沒收程序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缺席等於放棄發言權。

Q · 我是沒收程序的參與人,沒去開庭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沒收程序的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後不到庭,或未經許可退庭、當場拒絕陳述,法院都可以不待陳述就逕行判決沒收財產,缺席或沉默會被視為放棄就沒收事項發言的機會。第1項則規定參與人的辯論排在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完畢後,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同一次序進行。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我是參與人不是被告,沒去應該沒事」。這條法律打臉這個認知:你不到庭,法官可以不等你直接判。你的沉默等於放棄。第一項定了辯論次序:檢察官先講、被告、辯護人、最後才輪到你。為什麼是最後?因為你只針對「要不要沒收你這部分財產」發言,是附屬議題。但「最後」的位置有個好處:你能聽完所有論點再組織回應。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招:合法傳喚後不到場、未經許可退庭、當場拒絕陳述,三種情況都被視為「你不要講了」,法官可以逕行判決。很多參與人以為收到傳票可以裝作沒看到,結果財產就這樣被判沒收。這條在程序法裡叫「一造判決」的授權,實質上就是一個懲罰消極的機關:消極就失去發言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是沒收特別程序中關於參與人辯論次序與缺席效果的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的辯論,須於第289條本案科刑辯論完畢後依同一次序進行;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未受許可退庭或拒絕陳述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是什麼?

規定沒收程序參與人的辯論次序,以及合法傳喚後不到庭可被逕行判決的缺席效果。

Q2參與人沒到庭會怎樣?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沒收其財產。

Q3參與人到場但不講話可以嗎?

不行,拒絕陳述與不到庭同效,法院仍可逕行判決。

Q4參與人辯論排在什麼時候?

於第289條本案科刑辯論程序完畢後,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同一次序進行。

Q5可以委任代理人代替到場嗎?

可以,依第455條之21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即視同參與人到場。

Q6未經許可退庭算不算缺席?

算,未受許可而退庭與不到庭同樣可被逕行判決。

Q7被判沒收後還能救濟嗎?

非因過失未參與者,得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但門檻高。

Q8緊急事故來不及到庭怎麼辦?

立即通知法院並補送書面請假,同時委任代理人到場,避免被視為不到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參與人缺席被告缺席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371條等
缺席效果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沒收財產原則須到場,例外得一造辯論或拘提
事後救濟限非因過失未參與者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門檻高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相對較多
風險程度高,幾乎無翻案空間中,仍有多重補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おける権利保護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第三者没収参加・欠席判決)
🇨🇳 中國刑事訴訟法 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第298條以下,利害關係人參與與缺席處理)
🇩🇪 德國StPO §§ 424–434(Einziehungsbeteiligung;第三人沒收參與與不到庭判決)
🇺🇸 美國21 U.S.C. § 853(n)(criminal forfeiture ancillary proceeding,第三人財產主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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