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24 條
- 1.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 2.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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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沒收程序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缺席等於放棄發言權。
Q · 我是沒收程序的參與人,沒去開庭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沒收程序的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後不到庭,或未經許可退庭、當場拒絕陳述,法院都可以不待陳述就逕行判決沒收財產,缺席或沉默會被視為放棄就沒收事項發言的機會。第1項則規定參與人的辯論排在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完畢後,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同一次序進行。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我是參與人不是被告,沒去應該沒事」。這條法律打臉這個認知:你不到庭,法官可以不等你直接判。你的沉默等於放棄。第一項定了辯論次序:檢察官先講、被告、辯護人、最後才輪到你。為什麼是最後?因為你只針對「要不要沒收你這部分財產」發言,是附屬議題。但「最後」的位置有個好處:你能聽完所有論點再組織回應。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招:合法傳喚後不到場、未經許可退庭、當場拒絕陳述,三種情況都被視為「你不要講了」,法官可以逕行判決。很多參與人以為收到傳票可以裝作沒看到,結果財產就這樣被判沒收。這條在程序法裡叫「一造判決」的授權,實質上就是一個懲罰消極的機關:消極就失去發言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是沒收特別程序中關於參與人辯論次序與缺席效果的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的辯論,須於第289條本案科刑辯論完畢後依同一次序進行;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未受許可退庭或拒絕陳述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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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是什麼?▾
規定沒收程序參與人的辯論次序,以及合法傳喚後不到庭可被逕行判決的缺席效果。
Q2參與人沒到庭會怎樣?▾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沒收其財產。
Q3參與人到場但不講話可以嗎?▾
不行,拒絕陳述與不到庭同效,法院仍可逕行判決。
Q4參與人辯論排在什麼時候?▾
於第289條本案科刑辯論程序完畢後,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同一次序進行。
Q5可以委任代理人代替到場嗎?▾
可以,依第455條之21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即視同參與人到場。
Q6未經許可退庭算不算缺席?▾
算,未受許可而退庭與不到庭同樣可被逕行判決。
Q7被判沒收後還能救濟嗎?▾
非因過失未參與者,得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但門檻高。
Q8緊急事故來不及到庭怎麼辦?▾
立即通知法院並補送書面請假,同時委任代理人到場,避免被視為不到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參與人缺席 | 被告缺席 |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371條等 |
| 缺席效果 | 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沒收財產 | 原則須到場,例外得一造辯論或拘提 |
| 事後救濟 | 限非因過失未參與者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門檻高 | 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相對較多 |
| 風險程度 | 高,幾乎無翻案空間 | 中,仍有多重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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