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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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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2. 2.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沒收程序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缺席等於放棄發言權。

Q · 我是沒收程序的參與人,沒去開庭會怎樣?

法院可不等你直接判沒收你的財產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沒收程序的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後不到庭,或未經許可退庭、當場拒絕陳述,法院都可以不待陳述就逕行判決沒收財產,缺席或沉默會被視為放棄就沒收事項發言的機會。第1項則規定參與人的辯論排在第289條科刑辯論程序完畢後,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同一次序進行。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我是參與人不是被告,沒去應該沒事」。這條法律打臉這個認知:你不到庭,法官可以不等你直接判。你的沉默等於放棄。第一項定了辯論次序:檢察官先講、被告、辯護人、最後才輪到你。為什麼是最後?因為你只針對「要不要沒收你這部分財產」發言,是附屬議題。但「最後」的位置有個好處:你能聽完所有論點再組織回應。第二項才是真正的殺招:合法傳喚後不到場、未經許可退庭、當場拒絕陳述,三種情況都被視為「你不要講了」,法官可以逕行判決。很多參與人以為收到傳票可以裝作沒看到,結果財產就這樣被判沒收。這條在程序法裡叫「一造判決」的授權,實質上就是一個懲罰消極的機關:消極就失去發言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是沒收特別程序中關於參與人辯論次序與缺席效果的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的辯論,須於第289條本案科刑辯論完畢後依同一次序進行;參與人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未受許可退庭或拒絕陳述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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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一定要親自到庭嗎?

不一定。可委任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到場代為陳述,代理人到場即視同到庭;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第455條之21命本人到場。

Q2到庭但不想說話可以嗎?

不行。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到場但拒絕陳述,法院可不待陳述逕行判決,到場不講等於沒到。至少應表明對沒收有意見並請法院審酌證據。

Q3遇到緊急事故來不及到庭怎麼辦?

立即通知法院並補送書面請假,附診斷書、訃聞等具體證據,並保留通知紀錄;同時委任代理人到場,避免被視為不到庭而逕行判決。

Q4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是什麼?

規範沒收程序參與人的辯論次序,以及合法傳喚後不到庭可被逕行判決的缺席失權效果。

Q5什麼是沒收程序的參與人?

因財產可能被沒收而依第455條之12聲請或被裁定參與刑事程序的第三人,可就沒收事項陳述意見。

Q6逕行判決是什麼意思?

一方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或拒絕陳述,法院不待其陳述而直接判決,與一造辯論判決同理。

Q7參與人辯論排在第幾順位?

排在第289條本案科刑辯論程序完畢後,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同一次序進行。

Q8參與人沒辦法到庭怎麼辦?

提前以書面向法院請假並附理由與證據,同時委任代理人到場,依第455條之21代理人到場即視同到庭。

Q9怎麼避免財產被逕行判決沒收?

確認開庭日→無法到場提前請假→委任律師代理→到場至少表明對沒收有意見→完整陳述提證。

Q10被判沒收後怎麼救濟?

非因過失未參與者,得依第455條之29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後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但門檻高。

Q11請假要怎麼證明事故?

提出診斷書、住院證明、訃聞影本等具體證據,並保留通知法院的傳真回條或紀錄。

Q12參與人缺席 vs 被告缺席差在哪?

被告缺席原則須到場、補救管道多;參與人缺席得逕行判決、事後幾乎無翻案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參與人缺席被告缺席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371條等
缺席效果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沒收財產原則須到場,例外得一造辯論或拘提
事後救濟限非因過失未參與者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門檻高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相對較多
風險程度高,幾乎無翻案空間中,仍有多重補救

參與人缺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
缺席效果
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沒收財產
事後救濟
限非因過失未參與者依第455條之29聲請撤銷,門檻高
風險程度
高,幾乎無翻案空間

被告缺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371條等
缺席效果
原則須到場,例外得一造辯論或拘提
事後救濟
上訴、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相對較多
風險程度
中,仍有多重補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第三者所有物の没収手続における権利保護に関する応急措置法(第三者没収参加・欠席判決)
中國刑事訴訟法 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第298條以下,利害關係人參與與缺席處理)
德國StPO §§ 424–434(Einziehungsbeteiligung;第三人沒收參與與不到庭判決)
美國21 U.S.C. § 853(n)(criminal forfeiture ancillary proceeding,第三人財產主張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50527 增訂)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   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與人依本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固得為辯論,然參與程序僅為被告本案訴訟之附隨程序,其辯論自應於被告本案辯論之後依該條第一項之順序,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循序進行,爰於本條規定之。   三、因財產可能被沒收而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刑事本案訴訟中到場為陳述意見等必要之訴訟行為,係提供其程序保障之權利規定,除法院認有必要而命其到場之情形外,原則上參與人並無到場之義務。是參與人、其委任之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或到庭但拒絕陳述時,法院得逕行裁判。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五條第一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105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與人依本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固得為辯論,然參與程序僅為被告本案訴訟之附隨程序,其辯論自應於被告本案辯論之後依該條第一項之順序,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參與人循序進行,爰於本條規定之。   三、因財產可能被沒收而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刑事本案訴訟中到場為陳述意見等必要之訴訟行為,係提供其程序保障之權利規定,除法院認有必要而命其到場之情形外,原則上參與人並無到場之義務。是參與人、其委任之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或到庭但拒絕陳述時,法院得逕行裁判。爰參考日本應急對策法第五條第一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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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55-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