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重點摘要刑訴 509 條規定第三審撤銷刑事原判自為判決時,附帶民事訴訟依事實基礎是否動搖分兩款處理。
Q · 刑事三審撤銷原判自為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會跟著變嗎?
看事實基礎動沒動,動了才連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 509 條,第三審撤銷刑事原判自為判決時,附帶民事訴訟分兩款處理:第一款情形(刑事變更影響到民事,或附帶民事原審本身有違背法令)撤銷原審民事判決自為判決,必要時發回原審民事庭;第二款情形(刑事變更對民事無影響且民事原審無違法)駁回民事上訴。關鍵在「事實基礎有沒有動搖」。
刑事判決在三審被改掉,民事跟著改嗎?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雙方在最高法院階段都會盯著的問題。本條把答案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刑事判決的變更「影響到」民事(例如有罪改無罪,事實認定整個翻盤),或是附民原審本身就有違背法令 → 撤銷民事原判,自為判決或發回民事庭審理事實。第二種:刑事判決的變更對民事沒影響,而且民事原審也沒違法 → 民事上訴駁回。關鍵在「影響」兩字:不是刑事一改民事就自動變,要看事實基礎有沒有動搖。例如二審有罪認定被告踩煞車不及,三審改判無罪是因為程序違法而非事實翻盤,那民事判斷過失和賠償的事實基礎仍在,民事可以不動。這個微妙的切割是刑事和民事在事實認定上「共用又各自獨立」的精華。
刑事訴訟法第 509 條為第三審法院撤銷刑事原判改為自為判決時,對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採取的雙軌分流規則,依事實基礎是否動搖及民事原審是否違法,分為「撤銷自為判決或發回民庭」與「駁回上訴」兩款處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一定。刑事無罪採超越合理懷疑的高標準,民事侵權採較低的蓋然性標準,兩者標準不同。就算刑事無罪,民事侵權責任可能仍成立,特別是過失行為。刑訴法第 509 條讓三審法院評估刑事變更是否影響民事事實基礎,不是自動連動。內行人提示:很多被告以為刑事打下來民事就沒事,結果民事照賠,這是標準誤解。
就是最高法院不把案子退回去,自己直接下民事判決。通常用在法律爭點已經清楚、不需要再查事實的情況。這對當事人的影響是:不用再等發回更審浪費一兩年,判決直接確定。內行人提示:自為判決後就定讞了,沒有後續救濟(除非極罕見的再審),所以三審上訴書狀要把想主張的民事爭點一次講完,不能留到更審再補。
駁回民事上訴代表原審判決維持。你如果原本是勝訴方,恭喜你維持了勝訴;如果原本是敗訴方,你就是確定敗訴。刑訴法第 509 條第二款的駁回指駁回上訴,不是駁回原告之訴。內行人提示:讀判決書主文時特別注意這兩個駁回的區別,很多當事人看錯以為自己贏了實際上是輸了,或反之。
第三審撤銷刑事原判自為判決時,附帶民事訴訟分兩款處理:影響民事者撤銷自為判決或發回民庭,無影響者駁回上訴。
第三審法院認為法律爭點已清楚不需查事實,撤銷原判後不發回更審,自己直接下終局判決。一審二審打到三審後不再退回,直接定讞。
附帶民訴免裁判費但限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跟著刑事程序走;獨立民訴要繳裁判費但範圍更廣,可主張多元請求權基礎。
不一定。要看刑事變更是否影響民事事實基礎。事實認定翻盤就連動,僅量刑改變通常不動。
先讀判決主文確認民事部分落在第一款(撤銷自為判決或發回)還是第二款(駁回上訴),這決定後續行動方向。
比對二審和三審對關鍵事實的認定。若行為人過失、損害範圍、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被翻盤就影響;若只是量刑因素變動通常不影響。
把握機會在民庭補強新事證或新主張,並儘速辦理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防止脫產。發回更審可能延長一兩年訴訟時程。
不行。自為判決就是終局判決,案件定讞,除極罕見的再審程序外無後續救濟途徑。
509 條處理刑事三審撤銷自為判決時的民事連動;508 條處理刑事上訴無理由駁回時的民事處理。前者刑事改判、後者刑事維持。
| 比較面向 | first_clause | second_clause |
|---|---|---|
| 適用情形 | 刑事變更影響民事,或民事原審違背法令 | 刑事變更無影響且民事原審無違法 |
| 民事判決命運 | 撤銷原審民事判決 | 駁回上訴(維持原審) |
| 後續程序 | 三審自為判決,或發回原審民事庭審理事實 | 原審民事判決確定 |
| 當事人因應 | 民庭發回時準備新事證;自為判決後考慮再審 | 勝訴方執行;敗訴方確認執行義務 |
| 典型情境 | 二審有罪改三審無罪、事實認定翻盤 | 刑事只是量刑減輕、事實認定維持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判決之。
處刑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後,應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審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判決之。
處刑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後,應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審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