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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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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具有監獄長官命令不得使用,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20條,軍人在監獄內禁止使用戒具,除非經由監獄長官的命令,否則不得使用。然而,在緊急狀況下,如有必要可以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監獄長官報告。具體執行戒具使用的情況應根據監獄長官的指示和相關執行細則來進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軍事法院軍事刑事訴訟法》,第4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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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20 條規定:「戒具非有監獄長官命令不得使用,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