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具非有監獄長官命令不得使用,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20條,軍人在監獄內禁止使用戒具,除非經由監獄長官的命令,否則不得使用。然而,在緊急狀況下,如有必要可以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監獄長官報告。具體執行戒具使用的情況應根據監獄長官的指示和相關執行細則來進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軍事法院軍事刑事訴訟法》,第4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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