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19條,如果受刑人具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要施用戒具,或是將其收容於鎮靜室。而所使用的戒具僅限於腳鐐、手銬、聯鎖和捕繩等四種。 參考資料: - 「軍人監獄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修正日期: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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