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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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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19條,如果受刑人具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要施用戒具,或是將其收容於鎮靜室。而所使用的戒具僅限於腳鐐、手銬、聯鎖和捕繩等四種。 參考資料: - 「軍人監獄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修正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受刑人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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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19 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