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送入或攜出之物品,由監獄嚴密檢查,必要時,警衛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之物品。
軍人監獄規則第18條規定,受刑人進出監獄時攜帶的物品,應由監獄進行嚴密檢查。在必要的情況下,警衛還可以檢查進出受刑人的衣物和攜帶的物品。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監獄的安全與秩序。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和案例,監所對於受刑人的物品進行檢查、保管或登記是有明確規定的,以確保公共衛生和團體秩序。所以根據這些法規,受刑人的物品必須經過檢查後方可交予受刑人。具體的檢查範圍和程序可能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規定來確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一規定,例如擅自攜帶或交付受刑人未經檢查的物品,那麼該行為可能被視作為對主管事務的違反,以及對受刑人利益的損害,可以被認定為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 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軍人監獄規則第18條規定了受刑人的物品應該經過監獄的嚴密檢查。該條款的實際應用可能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規定來解釋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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