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智識、技能及出獄之生計定之。監獄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廠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刑人在監外作業,其監外作業辦法,另訂定。 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 27 條的規定,監獄應根據衛生、教化、經濟及受刑人的刑期、健康、智識、技能和出獄後的生計等因素,來安排受刑人的作業。監獄可以設立各種工廠或農作場所,並且可以讓受刑人在監外從事作業,具體的監外作業辦法則另行制定。此外,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負責的事務,也被視為作業的一部分。 参考资料:《刑事行政規章》(中華民國國防部矯正藥物字第 0913000040A5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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