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脫逃後,應將脫逃事實及其相片特徵,通知預想逃走所經過地方之軍警機關逮捕之。 前項脫逃之受刑人,應函當地地方法院檢察處通緝,其因執行拘役而脫逃者,請由軍事審判機關通緝之。
軍人監獄規則第 26 條針對受刑人脫逃的處理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一旦受刑人脫逃,應該將脫逃事實和相關的相片特徵通知預想逃走所經過的地方的軍警機關,以便逮捕。此外,對於逃犯的情況,應該函告當地地方法院檢察處進行通緝,如果受刑人是因為執行拘役而脫逃,則應由軍事審判機關進行通緝。具體執行方式和條件舉例如下: 範例一:如果受刑人在脫逃期間經過了特定地區,警方應該將這一情況通知當地軍警機關,以協助逮捕逃犯。 範例二:如果受刑人是在執行拘役期間脫逃的,軍事審判機關應該通知當地地方法院檢察處,以便進行相關的通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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