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災事變,如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除重要受刑人外,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被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逾時以脫逃論罪。
軍人監獄規則第25條是關於在天災或事變發生時,受刑人在監獄內無法防避的情況下,可以被護送至其他相當處所,但重要受刑人除外。如果無法進行護送,受刑人可以暫行釋放,但除非在離監時限的48小時內報到該監獄或警察機關,否則將被視為脫逃罪。 根據這個法條,軍人監獄在天災或事變時需要保護受刑人的安全,在無法提供足夠保護的情況下,可以將他們轉移到其他安全的地方。然而,如果無法進行護送,受刑人可以被暫時釋放。然而,他們必須在48小時內報到該監獄或警察機關,否則將被視為脫逃罪。 舉例來說,假設軍人監獄所在地發生嚴重地震,使得監獄無法提供足夠的安全保護。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25條,監獄管理人可以決定將受刑人護送至相當的處所,例如臨近的軍事單位或警察機關,以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如果無法進行護送,管理人也可以選擇暫時釋放受刑人,但他們必須在48小時內報到,否則將被視為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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