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之作業,應依前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為標準,酌定課程。 作業課程不能依前項標準定之者,以前條作業時間為標準。 監獄得延聘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各種作業技術。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29條,受刑人的作業應根據前一條的作業時間和一般勞動者的平均作業能率來確定,並且需要進行酌定。如果作業課程無法按照前一項的標準確定,則以前一條的作業時間為標準。此外,監獄有權延聘工業技術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進行各種作業技術。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受刑人之作業以及監獄延聘工業技術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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