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他之人接見或發收書信。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57條,受刑人的接見和發受書信原則上只限於最近的親屬和家屬。然而,如果存在特殊理由,則可以允許其他人接見或發收書信。 作為範例,如果一位受刑人的最近親屬與家屬皆無法接見或發受書信,且該受刑人有特殊需求,可能與其他人進行接見或發受書信是可以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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