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至二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58條,受刑人的接見頻率為每星期一次至二次,每次接見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必要的情況,可以增加或延長接見次數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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