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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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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至二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58條,受刑人的接見頻率為每星期一次至二次,每次接見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然而,如果有必要的情況,可以增加或延長接見次數和時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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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58 條規定:「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至二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