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不許其發受。 不許其發受之書信得廢棄之,其僅有部份妨害監獄紀律時,得令刪除後再行發受。
軍人監獄規則第 60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如果認為書信內容可能妨害監獄紀律,則可以不允許該書信的發受。如果書信只有部份內容可能妨害監獄紀律,則可以先刪除該部份內容後再進行發受。 這項規定確保了監獄紀律的維持,並且對監獄內外的書信進行了控制。一些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封書信內容包含違規行為或暴力威脅等,監獄長官可以不許其發受。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封書信的內容有一部分可能妨害監獄紀律,但其他部分是安全合規的,監獄長官可以要求刪除有問題的部分後再進行發受。這樣可以同時保護監獄紀律並維護收容人與外界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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