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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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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備,但無力自備者,由監獄支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61條,受刑人在寄送郵件時需要支付郵資,但若受刑人無力支付郵資的情況下,則由監獄支付郵資。這條規定確立了受刑人的郵件權利,即使他們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郵資,監獄仍然可以代為支付郵資。這可以確保受刑人有機會與外界進行通信,維護他們的聯繫。 相關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受刑人想要給家人寄送一封信件,但因為沒有足夠的金錢支付郵資,便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便會支付郵資,以使信件能夠被寄出。這樣受刑人就能夠保持與家人的聯繫。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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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61 條規定:「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備,但無力自備者,由監獄支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