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郵資由受刑人自備,但無力自備者,由監獄支付之。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61條,受刑人在寄送郵件時需要支付郵資,但若受刑人無力支付郵資的情況下,則由監獄支付郵資。這條規定確立了受刑人的郵件權利,即使他們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郵資,監獄仍然可以代為支付郵資。這可以確保受刑人有機會與外界進行通信,維護他們的聯繫。 相關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受刑人想要給家人寄送一封信件,但因為沒有足夠的金錢支付郵資,便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便會支付郵資,以使信件能夠被寄出。這樣受刑人就能夠保持與家人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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