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主管人員代為保管之。 前項物品有必要時,應施以消毒。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62條,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的財物,經過檢查後,應由主管人員代為保管。如果需要的話,這些物品應進行消毒處理。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4月27日 2. 司法院解釋字第 374 號解釋,公布日期: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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