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辦理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軍人監獄規則第 68 條規定了受刑人可能獲得獎賞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例子:受刑人A發現受刑人B計畫逃獄,他立即向監獄管理員舉報,達到了舉發脫逃圖謀的行為。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例子:受刑人C在監獄內發現另一位受刑人D試圖逃獄,他勇敢地制止了D的行為並將其捕捉。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辦理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例子:受刑人E在監獄發生火災時,主動參與滅火工作,幫助救出其他受刑人,為保護監獄安全作出了貢獻。 四、作業成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例子:受刑人F在監獄內的勞役工作中表現出色,完成了指定的任務並獲得了讚揚。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例子:受刑人G提出了一個優秀的計劃,改善監獄環境並提高管理水平,為監獄榮譽作出了重要貢獻。 六、對於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例子:受刑人H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了一個特殊的設計方案,改進了監獄內的作業技術,使其更有效率。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例子:受刑人I提出了一些建議,改善了監獄管理和監獄外部與社會的關係,為監獄管理的改善做出了卓越貢獻。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例子:受刑人J平時積極參與監獄內的義務活動,關心他人並且給其他受刑人树立了很好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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