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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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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領回時,沒入之。 脫逃者遺留之財物,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時,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的問題,上述法律文獻中並未包含適用於軍人監獄規則第67條的具體解釋方式。由於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或範例。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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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67 條規定:「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領回時,沒入之。 脫逃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