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領回時,沒入之。 脫逃者遺留之財物,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時,沒入之。
對於上述的問題,上述法律文獻中並未包含適用於軍人監獄規則第67條的具體解釋方式。由於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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