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之財物,於釋放時交還之。但有正當理由,得於釋放前准許其使用。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66條,受刑人釋放時,保管的財物應該交還給他們。然而,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可以在釋放前允許他們使用這些財物。根據這條規定,受刑人的財物在他們釋放前應該受到保管,以確保財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只有在受刑人有合理的使用需求時,才可以准許他們使用這些財物。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監獄的秩序與安全,同時保護受刑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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