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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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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減少勞作金。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70條規定了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可以施以的懲罰措施。這些懲罰包括:一、面責;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四、減少勞作金;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根據本條規定,當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執行單位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施以上述的懲罰措施。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維護紀律,確保監獄的秩序和安全。 舉例來說,假設某名受刑人在監獄內違反了紀律,例如不服從命令或妨礙其他受刑人的活動,執行單位可以選擇施以面責、停止發受書信、停止接見或其他相應的懲罰措施來約束這名受刑人的行為,並提醒其遵守監獄的規則和紀律。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維護監獄的秩序和安全,確保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遵守規範,並且嚴懲違法行為。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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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70 條規定:「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