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減少勞作金。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軍人監獄規則第70條規定了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可以施以的懲罰措施。這些懲罰包括:一、面責;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四、減少勞作金;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根據本條規定,當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執行單位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施以上述的懲罰措施。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維護紀律,確保監獄的秩序和安全。 舉例來說,假設某名受刑人在監獄內違反了紀律,例如不服從命令或妨礙其他受刑人的活動,執行單位可以選擇施以面責、停止發受書信、停止接見或其他相應的懲罰措施來約束這名受刑人的行為,並提醒其遵守監獄的規則和紀律。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維護監獄的秩序和安全,確保受刑人在服刑期間遵守規範,並且嚴懲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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