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其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令其賠償。 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得於保管金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還之。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72條,當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導致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受損害時,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會經由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在受刑人的保管金或儲存作業勞作金中扣除。 參考資料: 《軍人監獄規則》第7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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