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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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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其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令其賠償。 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得於保管金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72條,當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導致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受損害時,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會經由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在受刑人的保管金或儲存作業勞作金中扣除。 參考資料: 《軍人監獄規則》第7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113

  • 受刑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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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72 條規定:「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其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令其賠償。 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