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長官得為受刑人為特赦或減刑之聲請。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5條的規定,監獄長官有權向上級機關提出受刑人的特赦或減刑請求。這表示如果監獄長認為某個受刑人符合特赦或減刑的條件,他可以提出相關請求,並將該請求提交給上級機關進行審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審理標準可能會在軍人監獄規則的其他部分有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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