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經累進處遇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假釋規定相合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國防部核辦。 為前項呈報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記錄,及監務委員會之決議記錄。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 76 條,當受刑人經過累進處遇達到二級以上,且表現出符合假釋條件的悔過態度時,監獄長官可以呈報國防部核准。在提交報告時,必須附有足夠的證明文件,證明受刑人確實有悔過的情況,並且必須附上監務委員會的決議記錄作為證據。 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出積極的悔過態度,並且已經完成了監獄規定的累進處遇條件,如參加了監獄所規定的教化矯治活動並表現出良好的表現,監獄長可以根據這些憑證呈報國防部核准假釋。同時,監獄長也需要將監務委員會的決議記錄一同提交,以證明該決定是經過合法程序的。 参考资料: 軍人監獄規則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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