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 325 條的內容: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之國內航線船舶之施行日期,及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一條,在規則發布日即生效,但針對特定條款的修正規定施行日期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例如,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六款修正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決定。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一百五十七條、一百六十條、一百六十四條、一百六十六條、三百二十條之一至三百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根據這一條,指定了特定條款的修正施行日期。例如,第四條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開始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但第十四級船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條規定了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的修正施行日期。然而,關於第十四級船的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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