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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2.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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