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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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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
所稱人民,指
自然人
、
法人
、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
第七十八條
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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