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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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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專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應終止契約,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情節重大,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五、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六、經各級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七、知悉服務之托育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托育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托育機構內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並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十、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及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立法沿革 1

(1150414 制定)

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應終止契約,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情節重大,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五、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六、經各級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七、知悉服務之托育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托育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托育機構內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並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十、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及認定有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之必要。

立法理由為保障受托兒童權益及安全,參考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以及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規定,定明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除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應終止契約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公布相關資訊。

(1150414 制定)

為保障受托兒童權益及安全,參考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以及兒少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規定,定明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有本條各款情形之一,除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應終止契約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公布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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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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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49 條規定:「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托育服務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