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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5 件
關鍵字命中15
114年審裁字第1061號
114.09.15審查裁定
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過度倚重告訴人之指訴、未踐行交互詰問程序及量刑過重等違失,已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35、582、653、803號等解釋之意旨,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法官曾參與第一審多次之審理程序,傳喚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調查證據,並作成第一審裁定聲請人具保及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及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裁定,客觀上已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
112年審裁字第801號
112.03.18審查裁定
補強法則、偽造聲請人之犯罪事實,且未給予其與證人交互詰問之機會等程序不法情事。是系爭判決一至三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防禦權等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111年憲裁字第1397號
111.09.07
定二容任機關鑑定人之鑑定人無須具結,不需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系爭規定三未規定證物經滅失後之法律效果,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
111年憲裁字第1221號
111.08.29
權利,容任機關鑑定之鑑定人無須具結且不需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111年憲裁字第183號
111.04.28
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未經聲請人交互詰問證人之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
110年度憲三字第26號
110.12.24
爭規定一未排除證人於檢察官前之訊問調查,又無法行交互詰問程序,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違,且檢察官得命證人具結,會混淆偵審區別、誤導審檢之訴訟定位,係對證人權利之侵害,亦對
109年度憲二字第18號
109.06.19
均在聲請人之案件判決前,但聲請人並未與任何證人作交互詰問,已明顯剝奪聲請人之詰問權與防禦權,顯有違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查聲請人曾就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109.05.29大法官解釋
真實之必要,向以證人身分傳喚通姦人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以便法院對相姦人判處罪刑,相關事實並將詳載於刑事判決書,公諸於世。此一追訴審判過程,可能加深配偶間婚姻關係之裂痕,對挽回配
會台字第13314號
106.04.28
本案再予調查,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進行交互詰問,顯已違背法定程序,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537號
102.05.31
察官於偵訊過程中,未讓聲請人與證人及其他共同被告交互詰問,即逕行起訴聲請人,顯剝奪聲請人防禦權之行使,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2、原因案件
會台字第11320號
102.04.19
鑑定證書,得於物證未提出及證人未在中華民國法庭受交互詰問之情形下,具有證據能力進而作為量罪科刑之依據,顯有牴觸憲法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調查證據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泛稱系爭
會台字第10848號
101.04.13
院二判決未就犯罪事實詳予調查,亦未依法定程序實施交互詰問對質辯論,及予聲請人最後陳述之機會,即逕行判決聲請人有罪並須負損害賠償之責,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而確定終局裁定
會台字第8929號
98.05.22
高等法院審理案件時變更起訴法條未踐行告知義務,依交互詰問可證犯罪事實未依證據認定,以及審理撤銷發回之案件僅憑前次判決書認定事實;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更審前裁判未予迴避,以及非常上訴判
會台字第8281號
96.02.16
解釋。核其所陳,僅在爭執終局裁判違法採證、未進行交互詰問、公務員違失濫權、操控非法侵害其財產權云云,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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