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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1 筆:名稱 2・條文 29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預覽 ↗
最後修正 91.05.30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7.29
條文定位29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 條預覽 ↗
一 各法院應依九十一年度首長會議決議,成立「交互詰問法庭活動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業務,並將小組成員名單報院。該小組應於各法院工作會報、庭務會議時,就業務之實施提出檢討及改進意見;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2 條預覽 ↗
二 各法院應與相配置之檢察署協商,擬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報院,並請檢察署儘速完成檢察官實行公訴之人力配置,俾檢察官能全程到庭實行公訴。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3 條預覽 ↗
三 各法院應與當地律師公會洽商,擬定「義務律師辯護制度實施要點」,以協助未選任辯護人之無資力或智能障礙之被告進行訴訟。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4 條預覽 ↗
四 除全面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並施行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法院外,其他法院對於重大刑案及社會矚目之案件,應採行交互詰問方式進行。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5 條預覽 ↗
五 對於合於簡易判決處刑要件之案件,請與各地檢署聯繫儘量依簡易程序處理,以減少必需行通常程序之案件數量。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6 條預覽 ↗
六 各法院應增加刑事法庭之設置,以利審判期日之安排。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7 條預覽 ↗
七 各法院於酌定審判期日,傳喚證人時,應注意依本院研定之「提高證人到庭意願方案」作業,尤其應注意期日前之聯繫,以確保證人如期到庭。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8 條預覽 ↗
八 各法院於審判期日應各佐以錄音、錄影輔助紀錄;並指派電腦輸入速度較快者擔任刑事紀錄科書記官,對於表現優異者,酌予適當獎勵。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9 條預覽 ↗
增設訊問筆錄、審判筆錄例稿及於電腦略語庫增加有關交互詰問之常用字彙、語串。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0 條預覽 ↗
記官應於卷面及判決書原本適當位置,註記「本件實施交互詰問」戳記。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1 條預覽 ↗
陳報之重大刑案報表,應於備註欄位加註案件是否實施交互詰問
如何落實交互詰問之具體方案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各法院應按月陳報實施交互詰問案件之件數。 (於每月五日前,將實施交互詰問案件之件數,函送台灣高等法院,由台灣高等法院彙整製表後報院。)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進行交互詰問,節省證人及鑑定人開庭時間,辦理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以下簡稱委外轉譯),特訂定本要點。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委外轉譯後,書記官應將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為審判筆錄。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第一、二審法院得選擇行交互詰問之重大或繁雜案件,辦理委外轉譯。 下列各款之刑事案件,得準用前項規定: (一)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者。 (二)第一、二審法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依前點辦理委外轉譯前,應徵得承辦法官同意。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委外轉譯案件,宜密集開庭;如有必要,審判長宜協調檢察官及辯護人於開庭前妥為準備,以減省法庭活動時間。 前項案件開庭時,審判長得指揮關閉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席…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委外轉譯案件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以每三十(或六十)分鐘為單位儲存於錄音媒體,載明案號、股別及開庭日期時間並編號,交付轉譯人員。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法院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徵選廠商或遴選轉譯人員,訂定契約辦理轉譯工作。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日以轉譯三十(或六十)分鐘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為原則。但法院認為適當,且轉譯人員可於二日內交件者,得每案指派一名轉譯人員。 法院職員不得擔任前項轉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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