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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7 件
關鍵字命中17
113年審裁字第951號
113.12.18審查裁定
一)聲請人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因於假釋期間再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假釋期間涉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
113年審裁字第124號
113.01.29審查裁定
監執行後,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違反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於101年5月14日遭撤銷其假釋,而需再執行25年殘刑,牴觸憲法第23條罪刑相
113年審裁字第38號
112.12.16審查裁定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前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迄116年11月6日止。 (二)又聲請人雖於112年6月13日已履行前
111年憲裁字第284號
111.06.07
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意旨略以: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期間,人身自由等權利仍受有限制,該期間應計入刑期,受刑人如經撤銷假釋,應扣除該保護管束期間再接續執行殘刑,始符合罪刑比
110年度憲二字第143號
110.07.16
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因犯系爭判決所宣告之二罪,而遭撤銷假釋,惟聲請人所犯系爭判決二罪,皆屬微罪,檢察官逕予撤銷假釋,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109年度憲二字第483號
110.01.29
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504號
109.02.27
滿8月,復經系爭裁定二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聲請人又因同一行為,遭系爭判決處有期徒刑,法院顯一事三罰,有違憲法第8條一事不二罰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
108年度憲二字第195號
108.12.13
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5年間入監執行、95年間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日為105年8月17 日,於假釋期間之96年間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因聲請人係於
107年度憲二字第319號
108.09.27
例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93年間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嗣聲請人於99年假釋期間因另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0年間遭撤銷假釋並須執行無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惟系爭執行指揮
108年度憲二字第156號
108.07.26
處無期徒刑確定,於同年入監執行,並於94年間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間遭撤銷假釋,依系爭規定,聲請人須按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之規定(下稱新法),執行殘餘刑
107年度憲二字第241號
108.04.12
第1項強劫強姦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8年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12月因搶奪等案件經判刑確定,故遭撤銷假釋,須再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20年。因服刑至107年已14年餘,加上先
會台字第13714號
108.02.22
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93年1月20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之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故遭撤銷假釋,需再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25年,惟懲治盜匪條例
會台字第12082號
103.06.27
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因另案觸犯洗錢防制法受有罪判決,於判決尚未確定前,由檢察官及典獄長依系爭規定一未「保持善良品行」(第一款)、未「服從
會台字第9985號
99.11.19
解釋。有關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聲請人主張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期限,應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而提早期滿,之後即無假釋期間再犯罪而應撤銷假釋之情形,並據以指稱確定終局裁定有所
會台字第8499號
96.09.14
五日獲准假釋,至一○四年四月一日期滿,詎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十九時許,回溯約四日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法務部以其違反保安處分
會台字第6017號
87.12.11
七年度聲字第九四五號檢察官聲請受刑人王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持見解,與行政院法務部對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2786號
76.10.09
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問題,請求釋示若干法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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