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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70 則
函釋命中
法矯字第 11003020780 號
發文 110.11.09
為規劃 111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許可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 111.01.19 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法矯字第 10903012700 號
發文 109.10.15
為規劃 110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許可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 110.01.25 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21833 號
發文 109.09.24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假釋、緩刑應付保護管束案件之案號字別之疑義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5902 號
發文 109.03.04
少年保護官受檢察官囑託執行期間,未能於法院轄內戶籍地生活之緩刑或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少年,經評估於他轄生活符合其健全自我成長所需者,得以無法執行為由,將案卷退回原囑託之地方檢察署另為處理
法保決字第 10905502130 號
發文 109.02.12
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2、74-3 條規定報請撤銷假釋,請提供相關書類,俾利辦理撤銷假釋參考
法矯字第 10803008260 號
發文 108.10.07
為規劃 109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核准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連假 1 週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法保決字第 10805507910 號
發文 108.07.01
請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有逃匿(行蹤不明)之情形時,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函請警察機關協尋,並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9 條第 1 項規定,副知原執行監獄,以符合法律規定
法矯字第 10703012670 號
發文 107.11.02
為規劃 108 年農曆春節之假釋釋放期程,使核准假釋受刑人均能於節前順利返鄉,將於連假 2 週前函(傳)送「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函」,俾利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辦理後續行政作業
法矯字第 10603013140 號
發文 106.11.07
因現行重新審核並維持假釋之案件,須由檢察官再行向法院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故法務部 76.09.18 (76)法監字第 10982 號函之處理方式,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6999 號
發文 105.08.12
為使法院連結資源,輔導並預防毒品成癮兒少再犯,檢送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新制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調整追蹤輔導模式,納入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個案為服務對象之相關資料,以利掌握個案輔導情形
秘台廳刑二字第 1010023098 號
發文 101.08.14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受刑人,在緩刑期間或假釋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此外,法院亦得鑑定加害人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
法律字第 0970040831 號
發文 98.01.05
各機關可否進用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人員擔任臨時人員,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無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之明文。宜由用人機關視業務實際需要及機關屬性,本於職權予以審酌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13593 號
發文 96.07.11
關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減刑事宜,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各監獄(含明陽中學)應依各法院檢送之名冊,送請檢察官逕依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如假釋期間業已屆滿者,即無須續為執行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03373 號
發文 96.01.04
因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關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少年之減刑事宜,各地方(少年)法院已造具名冊送各該監獄,請儘速辦理少年減刑事宜
法律字第 0910043295 號
發文 91.11.12
關於調解委員被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期間並責付保護管束確定得否再予續聘為下屆調解委員疑義乙案
(90)法檢字第 002260 號
發文 90.06.13
有關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者之執行疑義
(90)法矯字第 000737 號
發文 90.05.17
釋示刑法修正(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期間案
(90)法保字第 000119 號
發文 90.02.12
關於「假釋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至地檢署報到,惟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如何辦理報到?」之釋疑
(89)法律字第 023263 號
發文 89.07.18
有關屏東縣鹽埔鄉鄉民代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後,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解除其職務
(88)法檢字第 047214 號
發文 88.12.27
有關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如另因他案於軍事看守所羈押或軍事監獄執行中,應如何執行其保護管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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