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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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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13
113年審裁字第852號
113.10.24審查裁定
條、第25條規定,有過度干預個人施用毒品之嫌,且保護管束期間亦違反當事人意願強制採驗尿液,已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均應予除罪化,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聲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罪者或虞犯之社會性處遇措施,協助受保護管束之人在保護管束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矯治與輔導,以期確實反省自新,並早日適應社會生活,是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
113年審裁字第38號
112.12.16審查裁定
決所命接受法治教育部分之條件負擔,然聲請人於前揭保護管束期間內之112年4月9日,復因對未滿18歲之少年涉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111年審裁字第652號
111.11.04審查裁定
累犯,前案經法院定應執行刑11年,假釋出監後,於保護管束期間因共同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半錢1次,不法利得新臺幣12,000元等情,再經法院就共同販賣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6年、共
111年憲裁字第284號
111.06.07
,該期間應計入刑期,受刑人如經撤銷假釋,應扣除該保護管束期間再接續執行殘刑,始符合罪刑比例原則,是系爭規定所示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之規定,已違反憲法第8條、第15條人
110年度憲二字第143號
110.07.16
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因犯系爭判決所宣告之二罪,而遭撤銷假釋,惟聲請人所犯系爭判決二罪,皆屬微罪,檢察官逕予撤銷假釋,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
109年度憲二字第278號
109.08.28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確有未依法報到之情事,惟均有未報到之理由,也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觀護人及檢察官未審究聲請人未報到之理由,即作成撤銷解釋之
會台字第13191號
106.10.06
無期徒刑之假釋者,其應執行殘餘刑期原本應回歸原應保護管束期間為10年,系爭規定一使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受撤銷無期徒刑之假釋者,其應執行殘餘刑期加重為25年之規定,不
會台字第12791號
104.12.18
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人認其因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更犯詐欺罪,經系爭處分書撤銷假釋;惟系爭裁定一於定應執行刑時,其認定之犯罪日期並非於假釋期間,是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裁定一
會台字第12082號
103.06.27
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因另案觸犯洗錢防制法受有罪判決,於判決尚未確定前,由檢察官及典獄長依系爭規定一未「保持善良品行」(第一款)、未「服從檢
會台字第11234號
101.12.21
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又系爭規定二命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作為撤銷假釋之事由,過於抽象,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10720號
101.03.02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命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有抽象、籠統之嫌;且施用毒品行為,保安處分執行法未明文規定得作為撤銷假釋之理由,確定終局裁定以
會台字第8499號
96.09.14
日獲准假釋,至一○四年四月一日期滿,詎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十九時許,回溯約四日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法務部以其違反保安處分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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