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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其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7 條之 1預覽 ↗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執行定期採驗尿液時,其實施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一個月採驗一次。(三)所餘月份,每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預覽 ↗
用本條例減刑,緩刑期間及保安處分不在核減之列,付保護管束期間未變,仍應繼續執行,請少年保護官向受保護管束人詳予說明。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6 條預覽 ↗
保護管束期間,執行已達十分之九,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延長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92 條預覽 ↗
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預覽 ↗
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檢具事證,報告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準用者,亦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預覽 ↗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預覽 ↗
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9 條預覽 ↗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預覽 ↗
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命被告或受刑人於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時,得參考本要點辦理。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16 條預覽 ↗
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41 條預覽 ↗
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觀護人經綜合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前科紀錄、保護管束執行情形、警察機關查訪意見、矯正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鑑定、評估、治療等相…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預覽 ↗
機關;除顯無必要者外,應視實際情況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一款或數款事項。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撤銷受保護管束人緩刑宣告,法院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惟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預覽 ↗
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
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預覽 ↗
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應於日後再假釋時,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監獄應立即報請法務部停止其假釋處分之執行,並即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者,於接獲各地方檢察署通知後,應立即前往報到;於保護管束期間並應接受住居所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觀護人之輔導、監督,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五 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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