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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57號
115.07.29審查裁定
終局裁判,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分別於中華民
115年審裁字第1256號
115.07.24審查裁定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僅得依法定要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外之憲
114年審裁字第1687號
114.12.15審查裁定
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聲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
114年度憲民字第977號
114.09.17
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書並未記載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有聲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其聲請核與憲訴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聲請人應於本裁
114年審裁字第1034號
114.09.01審查裁定
序,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
114年審裁字第1035號
114.09.01審查裁定
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惟查,系爭規定一非為系爭裁定二據以裁判之基礎,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
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
114.08.14
第900963號及第903號等聲請案之卷內文書。惟查,其聲請未經前開聲請案之當事人同意,其釋明亦與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114年審裁字第888號
114.08.08審查裁定
事法第64條限制訴權人資格及起訴期間,應屬違憲。惟查系爭規定與家事法第64條雖均為親子關係事件之程序法規定,然前者係適用於爭執親子關係有無依法定要件成立或終止之親子事件;後者則係適
114年審裁字第889號
114.08.08審查裁定
事法第64條限制訴權人資格及起訴期間,應屬違憲。惟查系爭規定與家事法第64條雖均為親子關係事件之程序法規定,然前者係適用於爭執親子關係有無依法定要件成立或終止之親子事件;後者則係適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4.06.13
請閱覽憲法法庭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聲請案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
114年審裁字第521號
114.05.23審查裁定
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權利,牴觸憲法第24條、第8條及第7條規定等語。惟查: (一)聲請人引用憲法第24條、第8條及第7條條號,聲稱其享有受憲法保障之受刑事補償之基本權利,未見有相關理由說明該等所謂憲法
114年審裁字第271號
114.03.10審查裁定
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
114年審裁字第269號
114.03.10審查裁定
條文公告之憲法訴訟法」(茲照錄聲請書用語)等語。惟查,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經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況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事項與本案聲請事項並無關連,其聲請本即
114年審裁字第265號
114.03.07審查裁定
成」及其人別資料,並於聲請書末以撰狀人名義蓋章,惟查其不具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就此本庭爰不予審究。次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
114年審裁字第200號
114.02.24審查裁定
第15條、第39條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憲法法庭裁判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另綜觀本件聲請書意旨,可認
114年審裁字第201號
114.02.24審查裁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本庭仍依此審理,先予敘明。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及最終裁定之當事人,系爭判決及最終裁定自非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
114年統裁字第3號
114.02.11
考量;而系爭裁判二對此則採否定見解等語。 (四)惟查:系爭裁判一就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關係,是否屬系爭規定一所稱「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勞動契約之判斷,均強調應就個案
114年審裁字第35號
114.01.08審查裁定
第486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
113年審裁字第982號
113.12.27審查裁定
有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上開書函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
113年審裁字第954號
113.12.19審查裁定
理。 四、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敘及「申請程序律師」,惟查該申請於法無據,且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此部分之申請即失所依附,已無審查之必要,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113年審裁字第923號
113.12.13審查裁定
誤植為第3號,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仍繫屬於最高法院,故系爭判決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
113年審裁字第876號
113.11.29審查裁定
憲立字第1號憲法訴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之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聲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
113年審裁字第875號
113.11.29審查裁定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聲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委員之書面問題,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90】 惟查,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無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尚須即時口頭回答或會後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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